《通知》旨在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查处与督办力度,并对事故范围进行了界定。较大及以上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违法案件、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查处和督办的其他突发事件等。
按照要求,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住建部对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督办和处理,将采用现场核查、挂牌督办、停工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建议问责等方式督办处理。
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业整顿一年,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对突发事件有责任的企业与人员,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以及监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由住建部相关司局约谈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媒体通报约谈情况。(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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