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于劳动节之日起实施

发布者:陕西星丰点击: 0时间:2015-03-31
政府配置出租汽车资源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给予适量无障碍出租车指标;居民小区地面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近日获悉,《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
  应同时验收无障碍设施
  《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公共场所竣工
  可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
  《办法》指出,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可以告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组织残疾人、老年人代表试用,听取其意见。这些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场所;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供养、托养机构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共场所。
  配置出租车时
  应给予无障碍出租车指标
  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城市人民政府配置出租汽车资源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给予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指标,并予以优惠。
  视力残疾人乘公交
  可携带导盲犬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方便管理人员核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视力残疾人参加选举
  应提供盲文选票或给予协助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护栏和残疾人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者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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