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者:陕西星丰点击: 0时间:2014-03-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陕建发[2014]8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建筑业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企业必须设立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五)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
  (六)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检查重点是:项目部各项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及各类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各种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二、强化领导带班检查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主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
  (二)企业应建立质量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
  (三)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要定期对本企业正在承包施工的项目进行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四)企业正在承包施工的每个项目,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应带班检查1次。
  (五)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总部和项目部存档备查。
  (六)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和指导。
  (七)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指导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三、切实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建立并监督落实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带班生产制度。
  (二)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按日计算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并应做好各  项记录。
  (三)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应按以下标准配备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每个人员的工作职责: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得少于1人;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5000万~1亿元的项目,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得少于2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上的项目,各不得少于3人,每增加5000万元或2万平方米,质量员、安全员应各增加1人。
  (四)项目有专业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配备的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1人,并根据所分包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予以增加。
  (五)使用劳务分包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按以下标准配备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在同一项目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1人;50~200人的,各不少于2人; 200人及以上的,各不少于3人。
  (六)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应予以适当增加。
  (八)项目经理中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更换资格和条件不低于原有人员的项目经理:
  1.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单位除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3.被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停止执业不能履行职责的;
  4.被行政处罚限制进入建筑市场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5.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大对企业总部的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质量和安全自控体系。
  (二)对企业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4.领导带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项目部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部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2.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企业领导、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本项目的日常检查记录;
  4.项目经理带班生产及履职情况;
  5.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6.施工现场各种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四)对在检查中发现没有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可视情节进行如下处理: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3.将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4.对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企业、项目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外省企业清除陕西建筑市场。
  (五)凡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监控期间取消该企业及所有项目的评优资格,暂停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重新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在陕分支机构,按本省企业参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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